近日平面媒體報導六輕傾倒副產石灰於雲林縣台西鄉養殖專業區,引起養殖業者不滿,雲林縣蘇縣長並於縣議會指摘環保署及工業局互踢皮球一事,環保署對此案一向主張明確,請蘇縣長履行權責將其原核准為產品的副產石灰更改認定為事業廢棄物,不應有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互踢皮球的不實說法,謹就事實及管理政策提出說明。
查台塑公司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物之產出量及產品登記情形如下:(一)飛灰:每月約21,0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每月約8,4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上述二產物因大於客戶需求面,故以水化方式產出「水合副石灰」(水化石膏),亦為產品。六輕廠內已堆置水化石膏約148萬公噸,去化通路均有疑慮。目前台塑公司主張雲林縣政府已登記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為「產品」,非屬廢棄物。
環保署自96年迄今解釋函均認定CFB之混合石膏(飛灰)及副產石灰(底灰)屬事業廢棄物,如擬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辦理。
環保署100年5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謹慎審理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必要時應請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如登載為產品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合理、產品之製程技術可行,產品之流向無虞,並加強與工商登記橫向聯繫,若有堆置產品、違法使用或造成環境問題者,各目的主管機關應依各相關法令進行處分。環保局亦得不同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而請當地政府工商單位不同意產品登記。
環保署於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草案第4條已明定「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廢棄資源;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立法院完成立法審議之前,將研議函請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環保、工商登記)酌辦。
綜上說明,台塑六輕所謂產品或副產品,如有使用不當致污染環境,允許其工商登記之雲林縣政府,應秉持上開說明原則,研議廢止其產品或副產品之登記,讓目前所謂副產石灰回歸到廢棄物清理法的管理範疇。蘇縣長要面對其權責,不宜有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互踢皮球的不實說法;如台塑及工業主管機關認為該等物質確屬可以再利用,環保署將積極協請經濟部(工業局),納入該部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成為可依法許可再利用,並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事業廢棄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