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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單位及地方政府要痛定思痛一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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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2-12-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沈署長昨日投書聯合報,未獲刊登。該報今日以新聞處理及投書之內容全文如下:

「看見台灣」讓國人有國土破敗之痛,「看見日月光」「看見電鍍廠」讓環保人員有蒙羞之痛。痛定思痛,環保單位沒有權利只責怪日月光以及許多已發現或尚未發現,類似近日環檢警聯盟查獲彰化一群電鍍廠聯合埋設暗管偷排廢水案例的老闆們,而不檢討中央政府的環保制度出了什麼問題,及地方政府的環保執法出了什麼問題,讓一些精打細算的老闆在競爭激烈的商場選擇違法的不環保行為,而不畏懼得不償失的風險。

是什麼樣的缺失可以讓這些老闆認為即使違法仍然穩賺不賠?其實,二十多年前,筆者在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擔任所長時,已經看到這些缺失。這些缺失包括:(1)稽查人員大都在放流口採取放流水樣,送檢驗單位檢查,少有入廠查看污水處理設備及操作與記錄。(2)上級裁罰只看放流水水質檢驗的合格否,來決定違規或是否已改善,而未先入廠確認排除不合格原因所須完成的改善措施。(3)只對剛發現的違規及未來的違規裁罰,過去的違規一筆勾銷穩賺不賠,愈晚被發現賺愈多。(4)自綁手腳,規定認定污染情節重大得勒令停工改善,須待第三次抓到偷排。因此稽查人員抓不勝抓,疲於奔命而績效有限。

為了改正這些現象筆者也曾奮戰了一陣子,但力有未逮,徒勞無功而止。直到97年擔任環保署署長,同仁告知95年通過的行政罰法,政府可以據以追討違法者過去所獲得的不法利益,附加在各行政法裁處的最高罰額之上。這正好是改正前述缺失的關鍵因素,讓筆者如獲至寶,可以實踐多年來耿耿不忘的理念。

感動之餘,筆者將其引進環保執法領域,請環保署水保處及稽查大隊建立執行的範例,在98年開出追討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過去違規不法利得罰鍰的首例,是各部會中最先採用的。並且訂定了各項配套的執行規定,例如:進廠巡檢發現嚴重違規跡象的做法、駐廠查證過去所有不法利益的深度稽查做法、不法利得計算方法及預防脫產的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財產的做法、發現惡意偷排或不操作污水處理設施得立即勒令停工改善,不須要等到第三次抓到才勒令停工等規定,函知地方政府。並辦理相關研習課程,要求地方政府採用新的作法。

另一方面筆者也協調法務部,將台南市地檢署創建的環保人員、檢調人員、環保警察及社區巡守隊結合的環檢警結盟,推廣到全國各縣市。運作下來,近年屢屢破獲大規模的環保犯罪案件,包括這幾天破獲的彰化十家電鍍廠分別及聯合設置暗管偷排造成農地污染案,就是非常成功的合作案例。

環保署同仁積極辦理深度稽查,追討不法利得。至今查獲28個案子,開出約8.5億元不法利得加計處分的總罰鍰。其中裁罰最高的一個案子是4.4億元,遠高於原來空污法的最高罰鍰100萬元。已繳納金額已達約3.75億元,未繳納者將待其訴訟結束加計利息繳納。其中地方政府裁罰只有三個直轄市的四個案子約1.44億元罰鍰,這表示地方政府腳步較慢,未能快速改變過去習慣的稽查方法。如果地方政府全面跟上,可以發揮最大嚇阻效果,大幅提高主動守法的比例,所以環保署正在研擬激勵地方政府跟上及查核稽查人員風紀的作法。

過去稽查處分方法的缺失,在這次日月光的違規處罰歷史中,可以清楚看見。由於立委前來索取環保單位歷次處罰日月光違反環保法規的記錄,筆者詳細閱讀這些資料發現,自100年至今年11月底止,日月光被查獲違規的處罰有23次,其中高雄市政府查獲18次,環保署督察大隊5次,而高雄市政府有5次發現其廢水排放量超過許可的排放量。

這些違規都是由高雄市政府罰鍰結案,只有兩次裁處最高罰60萬元。每次處罰後未見進廠深入檢討,查看是否有設備投資不足,廠方為了合格是否有做什麼改善措施。有現在看來形同縱放的查處,才會累積違規到了「看見台灣」影片之後,行政院江院長要大家動起來,終於由高雄市政府採用環保署的新作法,進廠詳查處理污水的設備及管線,而得以一舉發現各種違規,促進工廠徹底改善。

稽查及裁罰人員的風紀是到了需要加強的時候了,一如立法委員質詢時所作建議。環保署已經整理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稽查及裁罰人員的相關作為,來送給政風單位。檢討究竟對於發現工廠的產能增加卻未增加污水處理容量的情況而未深入追究,對於放流水質檢驗的結果接近自來水水質,卻未懷疑工廠有設暗管而進廠追查等等作為,是否涉及風紀問題。

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如果沒有之前縱放式的稽查處罰方式,中央及地方政府開始全面採用新的稽查裁罰作法,讓廠商知道違規一定是得不償失,才會有更多的警惕,不敢心存儌倖,而更早主動確實地遵守環保法規的要求。我們再次「看見台灣」時,才可能有一個完整健康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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