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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焚化爐底渣埋在石門水庫保護區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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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1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自由時報99年11月11日刊載「焚化爐底渣埋在石門水庫保護區」乙文,環保署特對此事提出說明。

本署推動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係將垃圾焚化底渣作為營建工程相關替代材料,以期廢棄物資源充分回收再利用,減少既有掩埋場容積耗用。依本署99年7月5日修正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底渣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不得位於法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範圍內,並需高於使用現場地下水位1公尺以上,以確保再利用產品之應用與飲用水源保持安全距離,無造成飲用水源污染之虞。

目前底渣再利用均以三級管理方式辦理,即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實施品質管制(第一級)系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品質保證(第二級)系統及品質查核(第三級)系統,強化再利用過程之品保品管作業。依本署現行「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再利用前須先經必要之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處理,並視再利用產品分類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等後續前處理。再利用產品應至少500公噸檢測1次,檢測項目包括重金屬(含總鉛、鎘、鉻、硒、銅、鋇、六價鉻、砷、汞)毒性溶出試驗、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檢測結果符合產品分類分級品質標準,始得再利用。因底渣再利用產品於再利用前,已先經過採樣檢測確認符合相關產品分類品質標準規定,且其應用上係與天然砂石級配、水泥或瀝青焦油等工程材料依一定比例摻配使用,尚有稀釋及固結作用,並限制其再利用用途之工程類別及再利用地點,於應用上應已無環境污染疑慮。

目前再利用產品之應用地點,以道路工程或管溝填方等各類工程施工工地為主,每批再利用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使用用途、地點、期間及數量。每批再利用後15日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並將已上網申報之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等,提報底渣產生及再利用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媒體報導乙事,經查係桃園縣區域焚化爐焚燒垃圾產生的底渣,送由國賓大地環保公司再利用後製成級配料,使用於道路基層級配、電信管溝回填與瀝青混凝添加料。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業於99年11月10日派員赴報載施工中的地點會勘,並現場採集鋪設現場的下層底渣及上層混凝土,檢測如未符合相關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國賓大地環保公司限期全數移除,屆時未完成移除者,可按日連續處罰。至施作地點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本署正查證中,如不符規定,亦將一併處分,並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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