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9年8月3日聯合報報導蘇治芬縣長說反六輕自救會提出對六輕的訴求,與公害調解的內容不一樣,怎能送到公害處理委員會等內容。環保署指出有關99年8月1日晚間9時鄉民提出之6項訴求及後續提出之其他需求,應由雲林縣政府就當事人兩造之訴求先行協商紓處,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向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由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5條雲林縣長身為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有責任全力協助並輔導受損鄉民循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或民事訴訟向台塑公進行損害求償事宜,並於調處委員會開會時,謀求台塑公司與當地鄉民之訴求達成協議。此外,有關敦親睦鄰之訴求部分,蘇縣長與其所治理之雲林縣政府亦有責任力促台塑公司與當地鄉民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建立互信、溝通之機制。不應在當事人兩造未進入協商或調處前,即任意說出調處委員會無法處理對台塑六輕之訴求的說法,難道,蘇縣長不知其身為該縣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責嗎?如蘇縣長對於執行技術面有不清楚地方,環保署願意在蘇縣長要求下,派員前往解說。
環保署表示,公害糾紛處理之程序,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條,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同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公害糾紛。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並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若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調處不成立,再向環保署下設之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