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的影響是全球長期的影響,沒有對個人健康的影響,而且與一般污染物只對部份地區產生健康危害的情形不同;在地球上任何不同地方增加或減少相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影響遍佈全球的效果是同樣,不會因排放地區不同而有差異;這就是聯合國允許全球減碳責任相互交易或交換的道理。因此,只要是排放二氧化碳零增量,在此地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對當地不會增加健康影響,對地球的影響,則會被其他地方減少等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減少的地球影響抵銷了。
二、詹律師投書中說:「『零增量』並非『零排放』,姑不問其他污染增量,將碳排放由高雄移至彰化,對彰化而言,即是增量。」這說法對其他污染物而言是對的,但對二氧化碳而言卻是錯誤的。詹律師以台中發電廠排放二氧化碳很多為例,說要考慮二氧化碳在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也是將二氧化碳看成一般污染物的錯誤說法。對於一個新的污染源要求二氧化碳排放對整個地球而言是零增量,就不會有新增對地球的影響,已是非常高的要求。如果國光能承諾,在國內也是史無前例的。
三、對於要求國光公司「採用石灰石加速風化法將二氧化碳以石灰石中和後排入海洋,減少海洋酸化」,環保署在新聞稿中敘明「並以國際合作型減碳計畫,進行封存二氧化碳於海洋之製程開發。開發成功後除其本身可達排放零增量外…..」並非詹律師所說的「但環保署刻意淡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仍未成熟」。
至於詹律師所說容許與容忍不同,純屬其個人主張。環保署參採先進國家的可接受罹癌風險值的處理原則,對其個人主張,本署尊重其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