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今日(100年4月18日)報導「水庫環評擬放寬」一文中,針對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有關水庫集水區分類之意見有多處錯誤認知,為免誤導民眾,環保署特此說明。
環保署表示,河川中、下游建立之攔河堰、壩,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均屬水庫,而水庫集水區定義為「水庫大壩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以集集攔河堰為例,其集水區約略涵蓋集集、水里、魚池、仁愛、信義、鹿谷等鄉鎮,面積高達2,034平方公里,在此類面積廣大的集水區範圍內,開發行為不分規模大小均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已不符合比例原則,亦引起民怨,故針對此部分檢討,期能朝向較合理之方向修正。
現行水利法對於水庫蓄水範圍外之水庫集水區範圍無任何禁止或限制事項,對於自來水水源之保護則得依自來水法劃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予以保護,而本次預告之修正草案將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修正為比照現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辦理,並非修正後均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該報導中「以後高屏溪、新店溪青潭、基隆河、板新給水廠、曾文溪等二類水庫集水區,爭議中的吉洋人工湖、台南大湖等案,採砂石、開道路、部分工廠、環保再利用工程、飯店都不用環評…」,已明顯與事實不符,詳細說明及其他環保團體質疑部分,請參閱附表之對照說明。
環保署表示,除環境影響評估法外,尚有其他環保法規管制,並非所有的、不分規模大小之開發行為均需經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如該報導中詹順貴律師所述「美國的環評法是以水庫週遭開發案規模大小,決定要不要進行環評程序,較簡單的開發案『書面審查即可』,較複雜的則須進行實質環評,官方並未將水庫分類」,因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環評程序不管簡單或複雜、大規模或小規模之案件皆相同,尚無書面審查或其他簡化程序,因此對於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有針對水庫之重要性而有不同標準之必要,而非對於位於水庫集水區之所有開發行為,均要求都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本次修正草案將水庫分為二類,部分開發行為位於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評之標準放寬為需達一定規模以上,對於水庫之分類、開發行為位於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或有其他修正建議,環保署歡迎各界於法規修正預告期間踴躍提供意見,以使法規更為合理及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