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於今天早上舉行記者會,質疑環保署幫財團引進廢五金等電子廢棄物,將污染環境。針對環保團體的意見,有部分非屬正確的說法,環保署特提出以下的說明與釐清。
環保署近年來確有在兼顧環境保護及國內稀有戰略物質之取得這兩個面向周全思考下,謹慎研議修正三項相關管制法規,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目前尚在進行公聽會之意見整理,「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則尚在研議中,「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雖於今年9月修正公告,但修法內容主要在於增加更嚴謹的廢棄物輸出入管制,並無增訂允許電子廢棄物輸入之規定。相關法規修正作業環保署均會審慎評估,並辦理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本次環保團體的意見,僅先釐清如次:
一、部分種類電子廢棄物研議許可進口,環保署已進行評估並注意配套
環保署於3年多前即進行「混合五金廢料戰略物質儲備研析」,並於101年底提出研析報告,獲得初步建議為:
(一)考量臺灣為資源短缺國家,並以電子產品出口導向為主,為顧及國內製造、消費及再利用產業鏈結,建議適度開放混合五金廢料進口,以扶植資源再生產業發展,期未來能供應國內製造業所需金屬物資。
(二)顧及國內稽核認證回收體系運作、再利用處理技術及二次污染問題,建議以分階段方式開放混合五金廢料進口。第一階段包括以產業迫切需求、較無二次污染且種類明確為主,包括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之廢IC、廢電阻、廢電容、廢電感、廢石英震盪器等項目。第二階段以產業需求、衍生廢棄物有去處且種類明確者。至廢電腦、廢家電,因進口廢棄物與國內稽核認證回收體系易生混淆,且其二次污染及殘渣最終處置問題有待確認克服,則建議暫不宜開放許可其輸入。
二、我國廢棄物之輸出入均遵守巴塞爾公約之管制精神
巴塞爾公約之精神,在於對環境無害化管理,倡議世界各國對於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須嚴加管控,並非禁止廢棄物越境轉移處理。環保署遵依巴塞爾公約之管制規定,對於輸入者之資格,僅限合格之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必須針對廢棄物種類及處理技術嚴格把關,較巴塞爾公約管理更加嚴謹。
環保署研議許可輸入之混合五金廢料,非屬巴塞爾公約管制之有害廢棄物,並無違反公約精神,非外界所指「進口公害」。且國際間多視混合五金廢料為資源物,不管制其進出口。我國目前對混合五金廢料之進出口仍採許可制,並比公約更加嚴格管制,不致有外界所稱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
「就地處理」雖是最好的,但是若是當地的處理技術不佳,或處理過程對環境產生較大危害,公約亦同意將廢棄物送往技術先進的國家進行處理。目前我國回收處理業已具有先進之處理技術。
三、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後衍生廢棄物的妥善處理
國內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多已公告為應回收項目,並由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建立完善且運作健全的回收處理體系,101年廢電子電器物品類的回收率已達80.41%,其中80%以上均已轉為再生料循環利用。
應回收處理業應依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環保單位審查核准,且應即時依規定上網申報其衍生廢棄物的清理流向,亦即其衍生廢棄物應送往合格的處理機構妥善處理。
環保團體質疑環保署積極推動填海造島計畫,未來將成為世界各國龐大的電子垃圾掩埋場,環保署必須嚴正聲明,這是非常不符事實的說法。「填埋料的種類、性質及管制標準」一直是未來如要實施填海造島(陸)最重要的議題,在目前評析中的廢棄物種類,並沒有將進口的「電子廢棄物」未回收利用及處理即准予填埋這樣的項目。政策規劃涉及層面廣泛,蒐集各方意見本是政策規劃重要的一環。環保署樂見民間團體共同關心環保,周延決策。環保署會加強與關心本議題的團體溝通,務使達到嚴謹管理電子廢棄物輸出入,共同守護台灣環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