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正義來說,詹長權教授提出健康風險分析數值,在此階段是不適合予以採用的,其理由如下:
一、本署應外界要求針對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評估方法召開了一次修改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手冊的會議,並召開了三次為莊秉潔教授所做六輕及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及國光石化環評報告書中所做健康風險評估所用方法的方法論正確性討論會,邀請台大詹長權教授出席,均未見詹教授出席參與討論,在第五次專案小組會議才又提出他個人對方法論的見解,就整個環評作業流程而言,並不適當。
二、環評作業流程中詹長權教授應邀參與專案小組會議,協助審查國光石化環評報告書中所做健康風險評估所用方法的方法論正確性。但詹教授不參加相關方法論討論會議,卻在第五次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一個詹長權教授所說,漏夜計算出來的國光石化健康風險值,要求大家採信他的計算結果。並在接受國光委託辦理健康風險的弘光科技大學教授在現場所提出澄清說明時,以教授罵學生的方式指責該教授。與會人員並不清楚詹長權教授計算所用方法,也不見詹教授提出其計算的詳細過程與結果的書面資料。所做的計算不是使用大家已確認的方法,結果也還沒有經過審查確認。在幾乎是環評的最後階段才提出來,以協助審查的教授身分提出一個還需要審查的數字做論述,要與會人員接受,是不符合程序正義的。
因此,從程序正義來說,詹長權教授提出健康風險分析數值,在此階段是不適合予以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