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488期壹週刊報導有毒清潔劑獲環保標章流入校園,環保署澄清事實如下:
先進環保科技公司海芳鄰洗衣清潔劑於96年至98年取得環保標章期間,確曾二次遭人檢舉違規。第一次檢舉後,本署查核確認其其工廠登記證的廠址誤植為實際生產地址隔壁的公司辦公室地址,補正即可,地方政府並未撤銷工廠登記,由於並非違章工廠,本署即未撤銷其環保標章證書;但其第二次遭人檢舉,本署查證其確為未滿一年又重新申請,且查獲其產品pH值不符合規格標準,除處分本署委託執行審查單位的疏失外,於2009年6月決定終止海芳鄰洗衣清潔劑環保標章使用。之前於2008年6月第一次中止其環保標章使用,則係因本署主動查獲該廠產品標示不實。本署終止環保標章使用時,於該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雖未將其產品名稱移至停用區,但已於該產品環保標章資訊欄上註明停用,並函知臺灣銀行消除共同供應契約產品資訊之環保標章標註,終止該項產品之綠色採購資格。
環保署表示,為確保環保標章產品符合規格標準,因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關心,於96年針對清潔劑等市售產品進行全面抽驗。根據97年1月檢驗結果顯示,產品皆符合規格標準。經進一步複驗21件產品,結果均未檢出漂白劑、三氯沙、餘氯及次氯酸鈉等含氯添加物,符合規格標準規定。壹週刊引用97年2月消基會公開質疑環保標章產品含有氯乙節,其實該署於97年5月複測結果出爐後,一併發布新聞稿,已對外說明產品含氯量均符合規格。
環保署表示,環保標章之核發,除針對廠商提供申請相關佐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外,由委託執行單位或第三者查驗單位辦理生產工廠之查證。有關該刊報導先進環保科技公司於96年初租用違章工廠生產乙事,經環保署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實地查訪結果,其工廠登記的廠址誤植為實際生產地址隔壁的公司辦公室地址,乃要求該公司限期改善後,已於96年8月28日符合規定,故未予停用環保標章。有鑑於當時申請作業規定,並無限期改善期間停止環保標章使用之規定,為加強把關,環保署已於98年6月8日修正規定,自通知廠商改善之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複查符合規定之日止,暫停廠商使用環保標章。
環保署也強調先進環保科技公司海芳鄰清潔劑的環保標章第一次停用,並非因含有氯、磷等有毒成分,係因產品功能標示遠超過授證之「洗衣清潔劑」規格標準,經限期未改善完成,於97年6月決定終止該產品環保標章。其後則因檢舉而查證其產品pH值大於9,不符合規格標準,在98年6月撤銷其環保標章。於該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雖未將其產品名稱移至停用區,但已於其產品環保標章資訊欄註明停用,並即函知臺灣銀行消除環保標章標示,終止該項產品之綠色採購資格。至於第一次終止環保標章未達一年重新核發,係因委託執行單位疏忽,當時除處罰委託執行單位,並停止該產品環保標章。另積極推動電子化申請及核發產品資訊之公開,以利隨時查核管理,避免重蹈覆轍。
在環保標章產品售價偏高部分,環保署推測為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使用替代性原物料之成本較高、申請檢測及相關費用之投入、市場需求未達經濟規模等原因所致。各機關綠色採購可視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透過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或自行採購適用環保標章清潔劑。
環保署最後表示,全民綠色消費之推動,需要製造業者、販售業者及消費者三者相互配合。該署沈世宏署長就任後,除督導修正環保標章申請作業要點,強化環保標章申請規範外,設置綠色生活資訊網,推動環保標章電子化管理,縮短申請審查流程、結合販售業者門市轉型綠色商店,提供民眾便利綠色採購管道、建立機關綠色採購電子申報系統,督導各機關落實綠色採購、推動民間企業及團體實施綠色採購、發行綠色消費體驗券,鼓勵民眾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等措施,一方面加強環保標章審查核發之把關,另則鼓勵各界參與綠色消費,以減少日常生活消費對環境產生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