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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文化不應成為環評委員認定不應開發價值判斷的力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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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4-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在他2011/04/24投書中國時報「蚵報成真 文化力量大」的文章中,終於向社會大眾公布,綠黨認為對環保議題的操作,是可以善用「造假新聞」方式,嚴格說就是以「說謊」的方式爭取勝利,來對抗他們相信從過去直到現在的財團或政府,有很多是藉執政優勢隱瞞事實或公布不實資訊取信於民的操作方式。這篇文章讓大家明白並佐證了,為何環保署在蘇花改環評大會之後,就會在提到潘翰聲的名字時,前面加上「造假綠黨」四個字的原因,以及在詹順貴律師的名字前加上「說謊律師」四個字的道理。

環保團體及成員對於環境、土地、自然及生命的尊重與熱愛,以及無私的付出,以愛的傳播與社會運動,對當代及世代子孫賴以永續生存與生活的地球保護及國土保育上,有著關鍵的貢獻,是環保署非常敬佩且必須共同合作的群體。對於重大開發案件,環保團體基於過去環境影響事實發現完整性的不易解明,對於未來環境影響的科學推論與預測不確定性疑慮與擔心,以感性訴求及保守的理性態度,採用各種感動人心的策略,爭取到社會大眾及媒體的認同及價值觀念與行為的改變,都是值得稱道與支持的作法。但是部分人士,雖然以環保為訴求,使用的卻是類如潘翰聲所說的,善用「造假」的方式,而且一定要使用這種方式的背後動機不明,就不宜再稱他們是環保團體的成員了。

過去有財團或政府,藉財勢或執政優勢隱瞞事實或公布不實資訊的操作方式,被拆穿而失去民眾信任;國光石化案亦有石化產品內需數量及外銷與用水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其他資訊提供不完整或不實的狀況,被參與環評審查的專家學者質疑,要求澄清或改正補件的。但是相對的一方,把「造假」及「說謊」變成文化或新聞文化的一部份,並歌頌「文化力量大」,是環保署不願見到的。開放社會的價值,應該是讓「誠實」或「據實」變成社會的主流而不是「說謊」當道。

環保署努力建立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的環評制度,包括:讓所有環評資料及過程資訊上網;環評會場內外可以透過播音聽到所有過程的發言;旁聽民眾可以登記發言;對爭議性議題可由爭議各方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專家會議的討論,以釐清該案環境影響的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及不確定性。這種設計的用心運用在國光石化案達到了極致,分別針對五項爭議的議題召開專家會議,並加開社會成本效益的專家討論會,破天荒地讓媒體在閉門會議時全程錄影錄音,供外界了解出席委員如何商討研訂「兩案並陳」的過程。目的是希望藉此公開參與的過程,拆穿所有的,包括支持者的及反對者的,能夠拆穿的謊言或不實資訊。儘量讓最後的決策者及社會大眾能夠在最正確的資訊基礎上,包括事實發現與科學推論的正確性及不確定性兩部份,加上決策者及社會大眾在價值與公共利益上的權衡以後,可以做出最正確的選擇。因此環保署隨時澄清錯誤的投書、報導或論述,是為維護大眾所獲得資訊的正確性,不是為了支持贊成或反對的任一方。

由於民主開放及有網路的媒體時代,創造的新情勢已完全改觀,政府或財團不再獨擁優勢。敢講敢說敢罵,成了媒體報導的寵兒,政府的澄清稿,很難獲得公平的版面對待。不准政府置入行銷,刊登明顯的廣告說明也挨罵,結果是更加擴大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環保署只好在自己的網頁「錯誤與真相」欄中,刊登任何一個錯誤新聞報導或論述的澄清稿,或上各個部落格回應欄中張貼說明。用這種耗費人力的工作,是希望民眾獲得正確的資訊而非「謊言」。

看了潘翰聲「蚵報成真 文化力量大」的文章才豁然了解,過去環保議題各種對抗戰術背後的大戰略。何以相當數量的律師或學者專家,在環保議題上不論大事小事,常以錯誤或編造的理由不斷興訟或投書媒體或網路部落格。從興訟前配合的媒體投書就開始罵官署及開發者,法律學者也寫文章呼應,贏了就稱讚法院,輸了就連法院一起罵,爭取媒體報導的賣點,中科三期高達21件的訴訟案就是很好的例證。潘翰聲可以在列席蘇花改環評大會時向所有環評委發言,面對電視鏡頭,對之前開放給記者及環評委員在場的環評專案小組閉門會議,編一個該次會議進行程序及發言內容的假故事,控訴花蓮縣傅崑萁縣長及楊仁福立委在該次會議,全程不斷施壓,強勢發言干擾委員,以致專案小組作成有條件通過的建議案提大會。其實,楊仁福立委係應主席之邀,說明五分鐘後即離場;傅縣長因係主管官署代表,可以列席但並未發言。在環評委員立即說明澄清上述當時會議狀況時,其他在場外的人士卻高喊「說謊!」「說謊!」來製造新聞情境。

詹順貴律師可以編一句環保署對六輕工安大火沒有說過的話,用這句話寫一篇文章投書報社,將環保署痛罵一番。中興大學的莊秉潔教授可以在中央研究院院士共同具名下,用未經學術審查的論述,被所有與會流行病學同儕指稱無法接受的方法論,計算出比國外高40到50倍的國光健康風險結果拿來論證,用學術包裝的危言聳聽,爭取媒體報導;中興大學陳吉仲教授及詹順貴律師可以在國光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當天,分別投書蘋果日報,以謊言及不實資訊指責環保署。蘋果日報不提供本署澄清稿刊登於次日的機會,該稿只好在本署「錯誤與真相」的新聞網頁窩居一隅。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與其他先進國家環評法的決策機制設計截然不同者,在於我國授與環保署的21位環評委員對開發案有「認定不應開發」的權力,而先進國家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是由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一定是環保署),直接納入作為是否核准開發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先進國家的環評審查,只是對開發案環境影響的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或風險率)加以確定,也就是說確認開發案的風險評估結果為正確即可;但是我國的21位環評委員還要進一步對風險評估的結果,特別是在環境影響的事實發現或科學上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部份,進行環境價值與公共利益的判斷,做成是否「認定不應開發」的決定,以進行環境的風險管理。這部份的決定方法,是在最後的環評大會上,以所有環評委員的共識決,或無共識時依每位委員個別的價值判斷,以表決方式來決定。

由上述分析可見,環評大會之前的專家會議及專案小組會議,是透過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的方式,對開發案環境影響的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或風險率)加以確定的工作,以便對開發案是否「認定不應開發」,必須做價值判斷的21位環評委員,可以在開發案環境影響事實發現與科學推論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上,獲得最正確的資訊據以作出選擇。因此,在國光第五次環評專案小組會上,部分被邀請參與審查的專家學者堅持必須僅以「認定不應開發」的「單一提案」,反對併同「有條件通過」的「兩案並陳」方式,提交環評大會審查,甚至台大詹長權教授以此公開在媒體指責專案小組主席台大蔣本基教授做成「兩案並陳」的結論有政治考量,都是誤解「環評專案小組」審查真義及誤解「環評大會」21位委員職權的主張。參與專案小組審查的非環評大會委員專家學者,並無權替環評委員做最後的價值判斷。只要有與會成員主張「兩案並陳」,會議主席亦無權裁示僅以「單一提案」送交大會審查。

未來環評審查專案小組做成「兩案並陳」的提案才是常態。「兩案並陳」才不會讓社會大眾及參與的學者專家把要不要「認定開發案不應開發」的環評委員法定審議職權,與專案小組學者專家以公開、參與、透明與專業方式審查「開發案環境影響的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結果」是不是正確的目的,混為一談;也可以避免專案小組,學者專家對「背景事實發現及科學推論與預測未來的正確性與不確定性結果」的專業審查受到政治及利益或價值取捨的扭曲。

參考文章

1.環保署澄清外界對中科三期環評訴訟案的誤解(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318112611)

2.環保署回應綠黨潘翰聲錯誤指稱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1102195307)

3.環保署回應詹順貴先生之不實指控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0729114750)

4.環保署說明「健康風險評估方法論-以國光石化為例」討論會議結果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15124555)

5.澄清莊秉潔先生認為環保署誤導風險評估討論會議結果的說法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17144123)

6.國光石化案社會經濟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論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15201010)

7.澄清陳吉仲教授投書蘋果日報指責環保署以不實訊息誤導民眾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22084756)

8.澄清詹順貴律師投書蘋果日報「環保署VS.台灣環保」一文錯誤認知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22081933)

9.關於國光石化案環評審查詹長權教授提出健康風險分析數值採用與否分析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22220348)

10.環保署說明國光石化環評專案小組審查結果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04222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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