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媒體刊載「廢棄物回收 地方政府兩頭賺」,環保署今天提出說明,強調台灣之資源回收成效受國際間肯定,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和產業界、民間攜手合作獲致的成果。業者依法繳交基金,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之範例,已有多國來台取經學習。至於基金係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的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運作及運用,並已依照該法規定建立監督機制。
環保署強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係專款專用,並依法定比例納入產業界、民間團體代表、相關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該基金預決算除受立法院及政府主計、審計單位之審理監督外,也受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依法成立制定費率的費率審議委員會、評鑑考核稽核認證團體的監督委員會共同監督。毋須再成立產業界要求組成的監督小組。
環保署表示目前除了基金管理委員會外,制定費率的費率審議委員會、評鑑考核稽核認證團體的監督委員會,均已經依法定比例納入產業界、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已經有相當提供意見反應與企業經營理念交流之管道。
環保署表示,報載產業界指稱地方政府變賣回收物獲得收入,而收買回收物的業者已自基金得到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又另接受環保署用基金補助,是兩頭賺。此說法對於地方政府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的努力辛勞,是不符事實的誤解及指控。
環保署說明,地方政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回收物變賣所得係全數納入預算或成立專戶,在接受監督下運用於資源回收工作。變賣所得用途包括:地方資源回收相關人力、機具的補強,及回饋村里社區。實際上變賣所得仍不足以支應地方推動資源回收工作所需經費。因此,環保署另運用其經管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再行編列適當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資源回收工作,考量各縣市財政因素後,分配補助額度。同時頒訂相關考核作業計畫,以監督地方政府確實妥善運用該補助經費,確保其執行成效。此過程並無造成地方政府兩頭賺的情形。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地方政府之用途包括:加強資源回收宣導工作、相關業者(責任業者、販賣業者及回收處理業者)的稽查作業、執行機關代收集清理應回收廢棄物及購置資源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等費用,都是廢棄物清理法的法定用途,均符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款專用性質,並無疑義。
環保署自86年實施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即結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業者及民間社區共同執行,迄今運作已超過10年。我國資源回收工作在回收基管會的推動管理下,稽核認證量由87年28.8萬噸提高98年87.8萬噸,全國資源回收率由87年5.86%提升至98年35.2%,回收成果不但獲得民眾肯定,也引起國際重視前來觀摩交流。
環保署呼籲,廢棄物若未妥善處理,對環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目前回收制度已相當成功有效,希望能繼續以產官學民合作的成功模式,共同攜手以資源回收讓廢棄物處理的危機轉化為經濟新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