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8月31日媒體引述「台聯要聞」報導:「幼兒哭鬧擾鄰開罰 黃:和鼓勵生育政策嚴重矛盾」。環保署針對上述報導部分內容,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署係針對一般民眾最常陳情之近鄰噪音行為樣態進行歸類,並未將「幼兒哭鬧」等非屬故意之行為納入建議樣態中。
二、本署將參酌各界所提供之意見,修正行為樣態後,於今年9月函送縣市政府轉請相關住戶管理委員會參考納入規約中,至於實施內容及日期,則視各管理委員會實際修改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情形為準。
環保署表示,依據該署針對民眾遭受噪音困擾的感受程度調查顯示,民眾對於近鄰噪音認為有困擾者約占41﹪,顯見民眾對於近鄰噪音問題極為關切,由於近鄰噪音多為人為活動所製造的噪音,此類型噪音多具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特性,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這類型噪音案件係由警察機關依據相關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此外,近鄰噪音問題亦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及第26條規定由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所制訂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第19條自行擬訂相關規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單位)報備,住戶違反相關規約時,管理委員會可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工務單位)依該條例第47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指出,為協助民眾處理相關近鄰噪音問題,該署前於99年11月邀集縣市政府環保及工務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並於100年7月19日邀集相關物業管理協會及各縣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研商會議,針對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中研擬建議增加下列近鄰噪音行為樣態進行討論:
一、使用擴音設備或音響設備如伴唱機、音響、電視等
二、使用抽水馬達、洗衣機、冷氣空調設備、抽排風機、冷卻水塔、發電機及其他動力設備等
三、彈奏樂器或使用運動休閒器材
四、裝潢施工使用敲擊、鑽孔、打磨、切割工具或設備
五、其他可能影響他人安寧之行為
環保署說明,由於「幼兒哭鬧」等行為,非屬故意之行為,所以並沒有將「幼兒哭鬧」納入建議樣態中,另環保署指出,考量公寓大廈內之近鄰噪音問題,皆係由相關管委會及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後續該署將依據研商會議各方意見及參酌近日各界所提相關意見,修正近鄰噪音建議行為樣態內容後,再函請縣市政府提供予轄區內各相關管理委員會擬訂規約時參考,以達成提升民眾環境品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