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焚化飛灰管理,提升風險控管效能,環境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7條草案。

環境部表示,現行規定係要求事業廢棄物熱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每半年檢測一次。本次修正係參考我國大型焚化設施管理實務,並依不同處理方式及風險程度調整管理規範。修正重點包括:區分焚化法與其他熱處理法之管理機制;增訂焚化飛灰及灰渣應每三個月辦理戴奧辛總毒性當量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建立累計產生量達500公噸時之提前檢測機制。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有助提升事業廢棄物焚化飛灰之管理強度,強化高風險廢棄物之檢測及管控機制,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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