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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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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4-09-22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環境部為強化於涉有重大違規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的許可證(文件)管理,於114年9月22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將限縮許可有效期間,及限縮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以落實許可證管制,維護水體品質。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許可辦法修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屬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情形者,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另考量事業排放廢(污)水於中度、嚴重污染河川之受損水體,應強化廢水污染管制,爰規範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或繞流排放且有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提出許可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變更,且不得超過原核准量之80%,並自核准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增加,以降低河川之污染量,使污染水體有改善機會,並對不肖業者產生遏阻效果。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強化重大違規事業許可管理,促使業者守法及提升執法效能維護水體環境。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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