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利該法修正後之推動與執行,環境部持續積極研訂相關子法,就該法之細節性事項,依氣候法第6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預告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環境部說明,本次氣候法修法重點之一為「強化氣候治理」,在溫室氣體減量上,強化5年一期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相關方案之執行及管考;在氣候變遷調適上,增列調適專章,納入國家調適行動計畫、方案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實踐中央地方協力原則;另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本次施行細則修法,為落實前述氣候治理作為,除載明氣候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外,著重精進國家政策目標及方案管控機制、整合方案成果報告架構、落實政策公眾參與與向上提升資訊公開,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國家調適計畫與地方調適方案架構,以提升我國調適韌性,因此,本次提出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共24條,摘述如下:
一、明定各綱領、計畫與方案架構內容及期程,踐行公民參與
就氣候法所訂各級政府應定期訂修之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政策、計畫或方案,包含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地方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調適領域行動方案、地方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等,於細則對應明定應包含之架構內容及期程。
此外,為踐行各計畫及方案訂修過程公民參與、公開及核定程序,明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於會議舉行10日前公布,會議紀錄並應於會後30日內公開。
二、闡明氣候變遷調適目的及原則,結合國家與地方調適行動
參照立法院審議氣候法氣候變遷調適專章之關注重點,闡明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依循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並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此外,在新增國家調適計畫、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應記載項目中,納入氣候變遷衝擊、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調適目標、策略、期程、經費、檢討、管考等要素,作為各級政府推動後續調適行動之執行依據。
三、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
為掌握我國氣候治理推動情形,氣候法訂有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以及減量行動方案、地方減量執行方案、調適行動方案、地方調適執行方案等成果報告文件,爰於細則明定其應記載項目內容、提報程序及公開期程。
此外,為落實氣候法所訂部門減量行動方案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於細則納入評量指標及管考機制,部門如未達其目標者,則應提出改善措施,滾動檢討修正。
另為使氣候變遷治理資訊公開,本細則所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公開事項,都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便於民眾查詢,確保行政資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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