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於去(112)年10月4日經行政院核定,環境部表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年內完成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由於是地方政府首次擬定,所以,環境部於6日邀集專家學者、16部會機關與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單位合計300餘人參與調適工作研商交流會,啟動地方推動調適執行方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於1年內完成修訂。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修地方調適執行方案,環境部於6日邀集國家調適計畫之7大易受氣候變遷衝擊(包括: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及海洋、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領域機關,說明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執行經驗,以促進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各局處之縱橫向合作及資源分享。
環境部表示,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甫於去年2月施行,為增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調適知能,研商交流會亦安排3位專家學者就調適學理上經驗分享。台灣大學童慶斌教授分享「氣候變遷的實體風險與韌性調適」,說明氣候變遷調適與風險評估整體的架構、步驟與工具,以及可參考的操作步驟與工具;臺北大學葉佳宗副教授分享縣市政府面對調適在政策與策略規劃面向需考量的面向,包含土地利用規劃、自然生態考量,並提醒就原住民聚落受氣候衝擊敏感性高,應注意並因地制宜評估調適措施;成功大學王筱雯教授則進一步分享以台南七股潟湖操作社區尺度調適的經驗為例,說明調適實務面向需考量的多元面向,包含海岸溢淹、生態保育、養殖產業、光電開發…等,並透過利害關係人參與式規劃的方式,凝聚可能的調適應對策略。
環境部說明,氣候變遷調適需要能力建構,並涉及跨層級、跨領域、跨部門的工作,需要知識的傳授學習,也需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本次會議只是啟動地方調適執行方案的開始,讓地方政府相關局處與中央對接部會建立聯繫窗口,後續將持續辦理相關之培力及輔導,以協助地方政府依法定期限完成訂修調適執行方案,並發展因地制宜、由下而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