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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標示接軌國際 資訊充分揭露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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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1-1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為安全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保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調和勞動部化學物質標示規定修正標示格式,敘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揭露方式、修正不符合危害分類化學品應標示項目、區分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應標示內容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個別標示規定。

參考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環保署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4個級距,最小應標示尺寸由紙張A5大小逐級減半。製造或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者應確保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提供使用者清楚閱讀危害資訊。倘因面積等特殊因素,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以外包裝標示。

環保署表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並標示對應之危害資訊;若含達管制濃度以上的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中危害成分需額外揭露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所含重量百分比濃度、並依公告類別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判斷不符合任何危害分類,經本次修正,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個別物質公告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環保署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將另行公告其他應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為達警示目的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

此次修法已於1118月召開研商會,並考量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供應鏈既有容器、包裝標示內容及標示尺寸改善,訂於1121031日施行,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隔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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