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保署研訂石化業、晶圓及半導體業放流水標準草案,民間團體提出「給我滴水不漏的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之聲明,環保署說明與澄清如下:
一、由於產業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環保署針對就石化業及半導體產業之放流水中,可能的揮發性有機物、含氮物質等均有全面調查,考量事業製程特性複雜及廢水水質特性差異大,有獨立管制之必要,乃於本年度首度訂定不同業別之放流水標準,以完備分業管理之基礎。
二、聲明稿指出美國放流水管制110種毒性化學物質部分,環保署表示,該110種物質並非放流水管制項目,其為美國環保署針對事業製程使用之總毒性有機物所訂定管理計畫之檢視項目,由業者提出製程管理措施,作為源頭減量內部管理依據。
三、就石化業管制項目之研訂,環保署係針對國內調查結果及國外管制現況,經過篩選及可行性分析後據以訂定。6種含氯含苯之揮發性有機物,生物致癌性明確,而6種塑化劑則有生殖毒性或不易分解累積特性,優先納入管制。另外,環保署也曾針對總毒性有機物(TTO)評估,經檢討石化產業製程用藥之特性明確,應以個別管制較佳,且透過6種揮發性有機物(VOC)及6種塑化劑管制下,業者也會藉由提升廢水處理單元,將相關的有機物一併去除。
四、至於生物急毒性管制,環保署表示,該項為環境水體生態之綜合性指標,將由主管機關依各產業所在轄區水體狀況,於排放許可證中,予以個別要求,目前亦有環保局已針對特定水體區域,以因地制宜,研議適合的生物急毒性等管制項目。
五、另外針對科學工業園區的廢水管制,環保署表示已於99年12月15日發布修正「放流水標準」污水下水道系統管制限值,已考量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水質特性,增定管制銦、鉬、鎵、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後續仍會滾動式檢討增列管制項目。
環保署表示,本次放流水標準修正,已跨出一大步,未來將視改善執行狀況,滾動式檢討。本次公聽會將廣納各界意見,納入研議檢討,後續針對其他產業或工業區亦將逐步檢討訂定產業之放流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