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費制度於114年正式上路,461廠收費對象(合計240家企業)已於今年5月全數完成繳費,為我國碳定價制度迎來歷史性關鍵里程碑。為使碳費制度推動更臻周延,並兼顧首次納管事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所需作業時間,環境部廣徵各界意見後,公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確保制度兼顧程序公平、產業轉型與實質減量。

碳費制度是以減量為核心,環境部本次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 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目的在於使首次納管事業能有合理作業時間及完整的排放基線,來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本次修正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環境部強調,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心在於實質減量,因此本次修正並非免除事業之繳費責任,而是要求首次納管事業能在完成盤查查驗及建立排放量基線資料後 ,據以規劃減量措施並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作爲查核的依據。

本次亦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於預告期間各界均相當關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規劃,環境部補充,本次修正是在既有三年使用期限、扣除上限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於扣除碳費之比率為0.1等管制架構下,處理舊制額度銜接問題,並不影響碳費制度促進實質減量之政策方向。同時,為避免重複優惠,本次也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期能完善早期減量制度銜接、同時防止碳費補助及減量效益核發之重複優惠,兼顧產業實務與制度公平性。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的推動,必須兼顧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之需求。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之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碳費制度是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重要基礎制度,環境部將持續與產業、地方政府及各界溝通,協助事業建立盤查能力、規劃減量措施,共同推動低碳轉型與國家減碳目標之達成。

本次法規修正,經與各界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後,於 9 月 1 日正式發布,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