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許可規定,明定國外主管機關出具之同意文件應以紙本作業之條款,以排除電子簽章法規範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適用。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係配合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之「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申請者,得依法律排除電子簽章之適用。考量依據本辦法第35條之1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申請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輸出許可時,檢具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實務上多以出具紙本文件為主,且高度仰賴紙本進行公(認)、驗證並據以查核其真實性,尚難以其他驗證方式替代,故於實務仍有維持紙本運作之需求,本次修正將使其排除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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