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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毒性化學物質風險控管 環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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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5-04-27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等物質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並訂定相關管制措施;此外,亦同步修改汞與四氯乙烯之管理規範,接軌國際化學物質管理方向,完善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本次修正公告將於11571日生效。

環境部指出,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在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有生物濃縮性,可能透過食物鏈影響生態系統及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與環境造成長期危害,《斯德哥爾摩公約》已決議將其納入附件A應予以消除清單,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目標,維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安全。本部遵循公約規定將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增列為毒性化學物質,接軌國際管制方向。

甲氧滴滴涕因同時具有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及生態急毒性,增列為第一類、第三類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得克隆因其生物濃縮性及不易分解性,增列為第一類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並參據公約規範,除研究、試驗及教育等用途外全面禁用,並訂定管制濃度為0.1%UV-328則係因其生物濃縮性及不易分解之特性,增列為第一類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同時參考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規範非蓄意微量污染物閾值,並依據公約與國內運作情形明訂得使用用途。

汞自民國80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鑑於其於民生用途之廣泛性,採取逐步限縮之管理策略。本次配合汞水俣公約會議進程,除特定工業用途因具不可替代性而予以保留外,全面禁止其輸入、販賣及製造,並同步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

四氯乙烯因具有不易分解及致癌性,自86年公告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考量其廣泛應用於清潔劑及乾洗劑等用途,與民眾日常生活關聯密切,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我國實際運作情形,增列四氯乙烯禁止用於清潔劑,惟已取得使用於清潔劑之使用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得使用至乾洗機槽內循環使用完畢為止。

環境部表示,考量業者需要時間因應本次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包含辦理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運送、偵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事項,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之緩衝期,倘非原既有業者,則無相關緩衝期限。

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隔日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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