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強化化學物質管理,今日預告新增列管甲苯胺紅、對位紅、雙酚B、雙酚F、2-甲基-4-(甲硫基)-2-𠰌啉苯丙酮(MMMP)及伽瑪-丁內酯(GBL)為關注化學物質,依物質特性管理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五種運作行為,並訂定相關管制措施,以降低不當使用導致人體健康及環境危害風險。
甲苯胺紅及對位紅屬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預警系統(The 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F)通報警訊之化學物質,具潛在食安風險疑慮,為防止流入食品供應鏈,增列為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關注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制之效,管制濃度為30%,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考量國際間針對雙酚類物質逐步跨大管理,歐盟已將雙酚B列入高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清單,雙酚F可能具內分泌干擾特性,此類物質可用於民生消費產品,有潛在暴露風險,為掌握及強化源頭流向管理,並避免結構相似化學物質間替代使用,本次將雙酚B及雙酚F增列為民生議題類關注化學物質加強管制,以降低內分泌干擾物質對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的不良影響,管制濃度為1%,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環境部另依行政院指示將MMMP及GBL納入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環境部進一步說明,MMMP及GBL均具一定產業用途,為兼顧合法運作需求並防範不當使用,爰增列為民生議題類關注化學物質,以強化流向管理及風險預防。MMMP管制濃度為90%,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
另為減少管制GBL造成產業衝擊,採取分級管理,管制濃度為20%,運作達20%以上未達90%者,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其他運作不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運作達90%以上者,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
環境部強調,此6種物質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後,隨即禁止於網路等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之平台販賣,違反規定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考量國內使用現況,涉及核可文件申請、容器包裝標示等規定,亦給予既有運作業者施行緩衝期;運作業者除自公告日起製作運作紀錄及定期申報外,公告日起一年半內應取得核可文件,完成容器、包裝標示等規定事項。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Email:[email protected])。
甲苯胺紅及對位紅屬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預警系統(The 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F)通報警訊之化學物質,具潛在食安風險疑慮,為防止流入食品供應鏈,增列為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關注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制之效,管制濃度為30%,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考量國際間針對雙酚類物質逐步跨大管理,歐盟已將雙酚B列入高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清單,雙酚F可能具內分泌干擾特性,此類物質可用於民生消費產品,有潛在暴露風險,為掌握及強化源頭流向管理,並避免結構相似化學物質間替代使用,本次將雙酚B及雙酚F增列為民生議題類關注化學物質加強管制,以降低內分泌干擾物質對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的不良影響,管制濃度為1%,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環境部另依行政院指示將MMMP及GBL納入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環境部進一步說明,MMMP及GBL均具一定產業用途,為兼顧合法運作需求並防範不當使用,爰增列為民生議題類關注化學物質,以強化流向管理及風險預防。MMMP管制濃度為90%,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
另為減少管制GBL造成產業衝擊,採取分級管理,管制濃度為20%,運作達20%以上未達90%者,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其他運作不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運作達90%以上者,運作前需申請核可文件,並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其容器、包裝應以中文記明「限工業用」。
環境部強調,此6種物質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後,隨即禁止於網路等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之平台販賣,違反規定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考量國內使用現況,涉及核可文件申請、容器包裝標示等規定,亦給予既有運作業者施行緩衝期;運作業者除自公告日起製作運作紀錄及定期申報外,公告日起一年半內應取得核可文件,完成容器、包裝標示等規定事項。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