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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趨勢 環境部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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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3-10-21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境部今日預告列管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共357種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為毒性化學物質,並增列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化學物質種類,修正其運作事項管制相關化學物質,接軌國際管理趨勢。

環境部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具不易分解、長距離遷移及生物累積之特性,具危害生物體健康之風險,本次遂依據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增列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並參據斯德哥爾摩公約指示清單內容,以附件正面表列呈現物質辨識資訊,同時參採公約得使用之用途,並配合非蓄意添加之微量污染物,增訂豁免閾值規定,與國際管制範疇一致。

環境部自97年起禁止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用於製造家用清潔劑,本次依歐盟、美國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單,同時增列12個壬基酚及28個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另因應毒理資料更新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定義調整,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明確,修正其毒性分類,並調整管制濃度為0.1%。加強管制降低內分泌干擾物質對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的不良影響。

歐盟已限制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於工業清潔劑等具環境風險的使用用途,環境部參考相關規範調整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原則禁止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使用於製造工業及機構用清潔劑、處理紡織品或皮革製品、金屬加工、製造紙漿或紙張,並刪除相應得使用用途。

環境部強調,此次因應調整全氟辛烷磺酸及全氟辛酸、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運作事項規定,同時考量國內使用現況,涉及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運送、偵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給予既有運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iting.chao@moenv.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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